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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权利机制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6.22 16:33:15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459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与权。有限合伙人对与基金自身有关的重大决策,例如对修改合伙协议、提前解除合伙关系、变更合伙经营范围、增减合伙资本、处分合伙财产、延续期限等事项拥有投票权,并对与投资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享有建...

与权。有限合伙人对与基金自身有关的重大决策,例如对修改合伙协议、提前解除合伙关系、变更合伙经营范围、增减合伙资本、处分合伙财产、延续期限等事项拥有投票权,并对与投资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享有建议权。

(3)知情权。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并获取与基金运营有关的投资记录、财务和业务方面的信息。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自身的经营、投资情况以及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4)监督权。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因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怠于行使权利而受到影响时,有限合伙人可行使司法保护请求权。

(5)转让合伙利益权。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得退伙,作为弥补,其可以转让合伙利益,收回对合伙基金的投资。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可以优先购买。

至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法律赋予其全面执行合伙基金的事务,对与合伙基金经营有关的事务拥有完全的管理权,与此同时,普通合伙人还拥有对与合伙基金自身相关的重大事项决议权。其权利范围远非有限合伙人所能比拟,包括但不限于:

(1)主持合伙基金的经营管理,按约定管理、支配合伙基金财产。

(2)对外联络、考核、洽谈拟投资合作项目。

(3)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制定会议议案。

(4)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并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主持实施合伙基金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方案。

(5)办理合伙基金工商注册、变更等登记备案手续。

(6)与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合伙基金指定的资金托管银行及证券机构开立专户,办理有限合伙人入资;合伙基金解散时,主持合伙基金清算工作等。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权利配置为:与合伙基金本身有关事项的决定权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享有,与合伙基金投资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权由普通合伙人单独享有,有限合伙人则单独享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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