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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港(603881)  现价: 17.55  涨幅: 1.39%  涨跌: 0.24元
成交:4843万元 今开: 17.31元 最低: 17.31元 振幅: 1.79% 跌停价: 15.58元
市净率:2.54 总市值: 80.82亿 成交量: 27636手 昨收: 17.31元 最高: 17.62元
换手率: 0.60% 涨停价: 19.04元 市盈率: 65.36 流通市值: 80.82亿  
 

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4-26 21:17:17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董事...... 24
第二节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 董事会...... 3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9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1
第七章 监事会 ...... 43
第一节监事...... 43
第二节监事会...... 44
第八章 党组织 ...... 4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6
第二节利润分配...... 47
第三节 内部审计...... 52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52

第一节通知...... 52
第二节公告...... 5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5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7
第十三章 附则 ...... 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上海数据港投资有限公司(“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97241508E。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65 万股,于 2017 年 2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anghai AtHub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 1401 弄 14 号 1601 室
邮政编码:200436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049.8076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数据中
心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5G 通信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网络设备制造;网络技术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 占股份总数比例
股)
1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8,274.195 55.1613%
2 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16.13 36.7742%
上海复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048.38
3 伙) 6.9892%
4 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61.295 1.0753%
合计 15,000 100%
公司系由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设立时,上述列明的发起人已缴清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049.807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奖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即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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