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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股份:公司与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公告日期:2015-12-31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标的资产受让方)与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标的资产转让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华茂2015-重组-002-1号)二零一五年【12】月【29】日目 录第一条 释义......3第二条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4第三条 发行股份的价格......4第四条 发行股份的数量......4第五条 锁定期调整......4第六条 过渡期......5第七条 协议完整性......6第八条 签署......6第九条 正本......6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5年【12】月【29】日(以下简称“签署日”)签订于【安庆市】市。甲方暨标的资产受让方名称: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 詹灵芝乙方暨标的资产转让方名称: 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 詹灵芝甲方及乙方在本补充协议项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5年【11】月【19】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称“《购买资产协议》”),就甲方拟向乙方发行股份以购买乙方持有的安徽华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华茂进出口”)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及乙方拟以标的资产参与甲方本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3.4条之约定,双方同意以201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最终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且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依法核准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标的资产转让价格,并同意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标的资产的价格予以确认;3、根据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通诚”)出具的《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涉及的安徽华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5]338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7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32,089.28万元;4、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对中通诚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核准。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核准结果,双方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为人民币32,089.28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零捌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有鉴于上述事实,经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协议》的有关未尽事项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 释义除本补充协议另有说明及/或约定,本补充协议项下的用语及定义、解释与《购买资产协议》中的用语及定义、解释含义相同。第二条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双方一致同意中通诚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关于乙方持有的华茂进出口100%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以201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乙方持有的华茂进出口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32,089.28万元。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对中通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双方一致同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的评估结果,乙方持有的华茂进出口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32,089.28万元。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且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依法核准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本次拟购买的华茂进出口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2,089.28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零捌拾玖万贰仟捌佰元)。第三条 发行股份的价格鉴于《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没有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故不对《购买资产协议》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双方确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4.2条约定的新股发行价格及其确定原则,甲方向乙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7.41元/股。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甲方分红、配股、转增等原因导致其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前述价格(即7.41元/股)将按本次重……[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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