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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6:新安股份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益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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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3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6-015号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现金分红(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现金分红(税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0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二、利润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959,231.65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4、扣税说明:(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红利扣税说明如下: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元。(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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