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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3:三安光电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申食

(发表于: 三安光电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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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1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临 2016-048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现金分配方案: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流通股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转增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即每股转增0.6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除权(除息)日: 2016 年 7 月 15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6年7月18日一、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已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二、分配实施方案1、发放年度:2015 年度。2、本次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2,549,015,5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0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 637,253,895.00 元;同时,以公司总股本 2,549,015,5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6 股,转增后的总股本为 4,078,424,928 股。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待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3)对于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25 元(含……[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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