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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0:中国高科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秦底茄

(发表于: 中国高科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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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12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审理阶段(管辖权异议)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涉案的金额:约为人民币1.43亿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审判,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近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刘玉霞、肖俊德、肖世森、张海华、王刚、肖伟等6人(刘玉霞为各方委托的代表人)(以下简称“原告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万顺达提起诉讼,法院已予以受理。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1、诉讼时间:2015年11月29日2、管辖权异议开庭时间:2016年3月9日3、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4、诉讼当事人情况(1)原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原告:刘玉霞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桥专家国际花园12-1-1A原告:王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西山庭院25号楼3单元101号原告:肖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西山庭院16号楼3单元201号原告:张海华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西山庭院25号楼3单元101号原告:肖世森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西山庭院25号楼3单元101号原告:肖俊德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古月园20号楼5单元501(2)被告当事人情况被告: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方正国际大厦10层1008房间法定代表人:刘丹丹5、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1、本次诉讼纠纷的基本情况原告方刘玉霞、肖俊德、肖世森、张海华、王刚、肖伟等6人购买万顺达开发的坐落于昌平区中关村国际生命医疗园A-5b商业用地医疗配套服务设施第-1层、第1层、第2层共计34套房屋(其中刘玉霞购买29套,肖俊德、肖世森、张海华、王刚、肖伟各购买1套),原告方共计与万顺达签订了34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万顺达提起了诉讼。原告方认为:双方之间签署的《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万顺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万顺达存在逾期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存在设计施工缺陷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且拒不自行整改亦不协助整改等多种违约行为,对于由此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万顺达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逾期交房损失、整改费用支出损失、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利用造成的收入损失等。2、诉讼请求(以下诉讼请求均按涉案的34套房屋合计计算)(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与其交付商品房违约金人民币16,027,608元;(2)判令被告因设计施工瑕疵而支付原告改造费用人民币44,700,002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原告所购房屋不能正常利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2,266,798元;(4)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电力增容改造手续;(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申请财产保全裁定本次诉讼案件中,原告刘玉霞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万顺达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国际生命医疗园A-5d商业用地9号医疗配套服务楼(扣除房间一0一、一层排风竖井)价值6,000万元的房屋,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交易、转让、抵押、赠与、过户等手续。4、管辖权异议预售合同第二十六条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出卖人住……[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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