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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3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股送红股1股(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2元(含税)。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12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0.112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0.0008元。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8日除权(除息)日:2015年11月19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11月20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1月19日一、通过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9月21日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9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二、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半年度。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本公司总股本为293,328,0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2元(含税),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586,656,002股。4、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0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08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12元人民币。三、相关日期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8日除息日:2015年11月19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11月20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1月19日四、分派对象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五、分配实施办法1、公司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2、除上述……[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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