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本次修正案共计八条,核心内容为前七条,第八条为修正案的施行时间,亦即,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而第四条至第七条则是对贿赂犯罪的修订和调整,其中,后三条内容主要关涉行贿犯罪,包括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单位行贿罪。
一、行贿犯罪修改与刑法内在法理之间保持协调统一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主要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立法观念。具体包括:其一,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增加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等七种从重处罚的情节。不过,主要内容均系原先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其二,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中,原一档法定刑修改为两档法定刑,原法定最高刑“五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有期徒刑”。
然而,修正案对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并不违反刑法的内在法理。
首先,行贿犯罪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虽然许多国家的刑法对行贿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都低于对应的受贿罪,但是这并不代表行贿犯罪没有处罚的必要性。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没有行贿行为,也就不会存在受贿事实。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尽管在责任程度上存在区别,但行贿犯罪对于贿赂行为的发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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