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余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李小将 彭幸锟报道: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生活,近日,我市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三类困难人员的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45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包括:一是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二是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三是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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