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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维尔(300719)  现价: 16.95  涨幅: 1.80%  涨跌: 0.30元
成交:20654万元 今开: 16.65元 最低: 16.21元 振幅: 4.56% 跌停价: 13.32元
市净率:4.16 总市值: 43.17亿 成交量: 124685手 昨收: 16.65元 最高: 16.97元
换手率: 6.94% 涨停价: 19.98元 市盈率: 36.50 流通市值: 30.45亿  
 

安达维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4 17:56:24

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4-046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000万元的授信提供相应担保。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11,652,542.73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本次为航设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航设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06月05日
3、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1层1112室
4、法定代表人:葛永红
5、注册资本:15,000万元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维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航空器及零部件、机器人、地面飞行训练用空战模拟器、通信设备、航空模型、航海模型、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专业训练健身器材、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含智能车载设备、仪器仪表、立体仓储及物料搬运设备、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制造家具、仪器仪表;制造飞机零件、配件、测试设备(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表面处理作业);制造改装汽车;制造航空相关设备、航天相关设备、海洋专用仪器、机电组件设备、数控连续搬运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关系:航设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3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总资产 1,048,974,983.84 1,087,138,901.64
负债总额 764,119,317.44 807,504,361.99
净资产 284,855,666.40 279,634,539.65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第一季度 2023年度
营业收入 46,858,423.16 636,384,861.58
净利润 4,314,744.31 79,267,694.55
9、资信情况:航设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3、债务人: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出具保函协议》
5、保证金额:11,652,542.73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
写) 壹仟壹佰陆拾伍万贰仟伍佰肆拾贰元柒角叁分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8、保证期间:
(1)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根据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为12,020.08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0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出具保函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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