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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材料(001296)  现价: 14.73  涨幅: 1.73%  涨跌: 0.25元
成交:2148万元 今开: 14.49元 最低: 14.44元 振幅: 2.49% 跌停价: 13.03元
市净率:1.31 总市值: 22.03亿 成交量: 14627手 昨收: 14.48元 最高: 14.80元
换手率: 2.77% 涨停价: 15.93元 市盈率: 15.16 流通市值: 7.77亿  
 

长江材料: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4-19 19:30:35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5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的拟定具体分红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四条 制定本规划的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以及资金需求状况并结合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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