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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9 20:39:49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 年 5 月 9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上市日期:2024 年 6 月 4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数量:33.0876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后):18.87 元/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人数:14 人
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
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5 月 9 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
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由 103 人调整为 102 人,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
会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90.90 万股调整为 127.12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
格由 34.71 元调整为 24.66 元,并确定以 2023 年 7 月 13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6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 4 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
份 12,600 股全部失效;有 2 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 3,800 股限制性股票失效,
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 98 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 100.028 万股。
8、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 8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 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100.028 万股调整为 96.948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98人调整为 90 人,
预留部分 25.452 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9、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 8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 30,800 股。
10、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8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 30,800 股。
11、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
部分股份数量由 25.452 万股调整为 33.0876 万股,授予价格由原 24.66 元/股调
整为 18.87 元/股。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
由原 96.948 万股调整为 126.0324 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由原 96.948 万股调整为 126.0324 万股,回购价格由原 24.66 元/股调整
为 18.87 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 2024 年 5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 18.87 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 年 5 月 9 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87 元/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14 人,授予数量 33.0876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
股票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 0.22%。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 占本次授予预留限制 占目前总股本的
数量(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杜铁军 董事、总经理 94,796 28.65% 0.06%
褚伟晋 财务负责人 54,600 16.50% 0.04%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
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 181,480 54.85% 0.12%
励的其他员工(12 名)
合计 330,876 100.00% 0.22%
注:①公司总股本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总股本 147,182,100 股计。
②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7、有效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8、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
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9、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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