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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300217)  现价: 3.77  涨幅: 1.62%  涨跌: 0.06元
成交:4208万元 今开: 3.71元 最低: 3.69元 振幅: 3.23% 跌停价: 2.97元
市净率:1.44 总市值: 55.72亿 成交量: 111799手 昨收: 3.71元 最高: 3.81元
换手率: 0.91% 涨停价: 4.45元 市盈率: 8.42 流通市值: 46.26亿  
 

东方电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9 17:14:45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4-03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在2024年度为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吉”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5月2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镇江分行”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C240521GR3815662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东方瑞吉与交行镇江分行在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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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1.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第二条 保证责任
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4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保证人对发生在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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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2.5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和/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2.7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债权人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转移后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8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第三人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无论债权人是否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或部分/全部放弃对债务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保证人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担保的主合同
3.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3.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0亿元;担保余额为8,915.72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度)39.07亿元的2.28%;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与交行镇江分行签署的编号为C240521GR3815662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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