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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  现价: 2.04  涨幅: 0.99%  涨跌: 0.02元
成交:1159万元 今开: 2.01元 最低: 2.00元 振幅: 2.97% 跌停价: 1.82元
市净率:2.54 总市值: 39.96亿 成交量: 56920手 昨收: 2.02元 最高: 2.06元
换手率: 0.64% 涨停价: 2.22元 市盈率: 2.31 流通市值: 18.18亿  
 

东方海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28 20:33:42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表决通过的。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53);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57)。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征集股东表决权
根据公司在 2024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
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通东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持有公司 18.26%股份的股东,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股东向上述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
上午9: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缺位,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吴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22 人,
代表股份合计 1,240,975,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49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人,所代表股份 163,991,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076,984,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77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20 人,代表股份
671,554,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814%。其中现场投票 8 人,代表股份 163,991,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3714;通过网络投票 112 人,代表股份 507,563,2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100%。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除增加临时提案通知所列内容外,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董事代表、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34,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5,10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5%;弃权 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2.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34,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5,10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5%;弃权 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3.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34,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9%;反对 4,1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4%;弃权 2,2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5,10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9%;反对 4,1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3%;弃权2,2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4.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6,002,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3%;反对 4,2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弃权7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6,58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95%;反对 4,2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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