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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缆股份(002498)  现价: 3.16  涨幅: 1.94%  涨跌: 0.06元
成交:6044万元 今开: 3.12元 最低: 3.09元 振幅: 3.23% 跌停价: 2.79元
市净率:1.32 总市值: 105.13亿 成交量: 191606手 昨收: 3.10元 最高: 3.19元
换手率: 0.58% 涨停价: 3.41元 市盈率: 14.64 流通市值: 105.13亿  
 

汉缆股份: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4 18:06:28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为满足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的需要,根据公司目前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情况以及公司 2024 年的生产经营
情况,公司拟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电缆”)提供合计不超
过 59,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1。
根据公司近期签署的有关对外担保协议情况,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前期公告
事项进行后续披露。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订《本金
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为焦作电缆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
行签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保证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 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
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
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 2024 年 8 月 14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止,与债务
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 □ 减免保证金开证 □ 出口打包放款
□ 商业汇票贴现 □ 进口押汇 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 □ 出口押汇 □ 账户透支
其他业务: 国内信用证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已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
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
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5 %向
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 (仲裁机构全
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 / ,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为焦作电缆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甲方: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鉴于乙方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
至(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2024 年 08 月 14 日至 2025 年
08 月 13 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整的本金余
额;以及
2. 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 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第五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
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 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
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
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
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
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
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
同意乙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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