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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文化(600640)  现价: 10.35  涨幅: -1.80%  涨跌: -0.19元
成交:10568万元 今开: 10.54元 最低: 10.31元 振幅: 4.17% 跌停价: 9.49元
市净率:2.08 总市值: 82.35亿 成交量: 100470手 昨收: 10.54元 最高: 10.75元
换手率: 1.26% 涨停价: 11.59元 市盈率: -592.15 流通市值: 82.35亿  
 

国脉文化: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16:17:01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 计 报 告
众环审字(2024)0202092 号
目 录
起始页码
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1
合并利润表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4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5
资产负债表 7
利润表 9
现金流量表 10
股东权益变动表 11
财务报表附注 13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企业的基本情况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前身为 1983 年成立的上海邮电通信
开发服务总公司。1992 年 11 月 24 日改制成立上海国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1993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640)。1994 年 10 月 6 日,本公司名称由
“上海国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邮电体制改革后,
1999 年 12 月 30 日,本公司作为当时上海地区的寻呼运营商,整体划入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国信寻呼”),本公司控股股东由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变更为国信寻呼。此后随着国信寻呼整体并入中国联通集团公司,本公司成为中国联通旗下的一家控股子公司。2000年 8 月 29 日,本公司由“上海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 1 月 7 日,国信寻呼协议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卫通”),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国卫通。9 月 28 日,本公司由“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电信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2010 年 1 月,中国电信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受让中国卫通持有的本公司 200,764,934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0.02%,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2 年 5 月 15 日,本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中国电信集团实业资
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实业中心”)持有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112,178,462 股股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信”)持有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21,814,894 股股份。中国电信及其关联企业实业中心和中电信合计持有本公司 345,767,332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59%,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2 年 8 月 20 日本公司更名为“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形式向中国电信、同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正投资有限公司、招商湘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各单位持有的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天翼视讯”)100%的股权、炫彩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炫彩互动”)100%的
股权、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翼阅读”)100%的股权和天翼爱动漫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爱动漫”)100%的股权。2017 年 2 月 21 日,本公司完成对天翼视讯、炫彩互动、天翼
阅读、爱动漫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为人
民币 795,695,940.00 元,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
2021 年 8 月 19 日本公司更名为“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江宁路 1207 号,总部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207 号。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聚焦内容运营,围绕数字内容、数智应用、元
宇宙、实体场景和数字权益五大业务。营业期限:1992 年 4 月 1 日至不约定期限。本公司社
会信用统一代码 91310000132209439M。
本集团的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财务报表经本集团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集团的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7“收入”等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4“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大于500万元(含)
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情况 单笔核销金额大于500万元(含)
重要的单项在建工程 单项资产预算金额大于500万元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款项 单项款项金额大于500万元(含)
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款项或合同负债 单项款项金额大于500万元(含)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账面价值占长期股权投资10%以上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本报告书共 130 页第15页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5 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
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四、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2)),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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