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华体科技股票 > 华体科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sh603679) 返回上一页
华体科技(603679)  现价: 12.21  涨幅: 1.50%  涨跌: 0.18元
成交:21101万元 今开: 11.68元 最低: 11.36元 振幅: 10.31% 跌停价: 10.83元
市净率:2.33 总市值: 19.93亿 成交量: 174217手 昨收: 12.03元 最高: 12.60元
换手率: 10.68% 涨停价: 13.23元 市盈率: 38.13 流通市值: 19.93亿  
 

华体科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5-28 17:26:39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5
第三节 董事会......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一节 通知...... 45
第二节 公告......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 附则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并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0122000027231。
第三条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其中,发行新股2,500万股,于2017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一)中文全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文简称:华体照明
(三)英文全称:Sichuan Huati Lighting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邮政编码:6102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317.7886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停车场服务;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发电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通用零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城乡市容管理;工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14名,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为:
编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梁熹 净资产 2012.07.04
2 梁钰祥 净资产 2012.07.04
3 王绍蓉 净资产 2012.07.04
4 刘辉 净资产 2012.07.04
5 王绍兰 净资产 2012.07.04
6 唐虹 净资产 2012.07.04
7 王肇英 净资产 2012.07.04
8 向宗叔 净资产 2012.07.04
9 张辉 净资产 2012.07.04
10 李大明 净资产 2012.07.04
11 汪小宇 净资产 2012.07.04
12 刘雪梅 净资产 2012.07.04
13 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 2012.07.04
14 王蓉生 净资产 2012.07.04
合计 ------ ------ ------
上述发起人的出资已经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 XYZH/2011CDA1095-2 号《验资报告》审验,梁熹等 14 名发起人
出资已全部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317.7886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