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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6-06 19:20:29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的决策,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处理涉及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送未公开的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消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若公司存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
(十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补充完善,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三)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核实无误后,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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