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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

公告时间:2024-05-24 18:43:51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承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及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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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
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
委员或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
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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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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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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