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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3-28 19:45:24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开展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公开谴责 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二日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经全体监事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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