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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300694) 现价: 8.51 涨幅: 0.47% 涨跌: 0.04元 | ||||
成交:2575万元 | 今开: 8.48元 | 最低: 8.33元 | 振幅: 3.78% | 跌停价: 6.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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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公告时间:2024-03-28 19:45:36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
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
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垫付费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实际
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其自身、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
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
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
操作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 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 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 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
资产;
(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的资
产完整:
(一) 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 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
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
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
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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