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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2497万元 今开: 46.78元 最低: 45.53元 振幅: 3.94% 跌停价: 37.37元
市净率:3.12 总市值: 52.66亿 成交量: 541829手 昨收: 46.71元 最高: 47.37元
换手率: 0.90% 涨停价: 56.05元 市盈率: 142.95 流通市值: 27.66亿  
 

骄成超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8 19:50:54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 14:00 点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贵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024 年 5 月 18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 14:00 点在上海市闵行区沧源
路 14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宏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4,803,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9.634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6,309,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3.274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1,113,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2.9089%。

贵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01、《选举周宏建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2、《选举隋宏艳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3、《选举段忠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01、《选举王少劼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选举杨晓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1.01、《选举陆军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1.02、《选举孙稳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第 8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上述第 5、6、7、9、10、11 项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崔洋
沈中奇
202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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