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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克智能(603203)  现价: 24.01  涨幅: 0.88%  涨跌: 0.21元
成交:11815万元 今开: 23.68元 最低: 23.45元 振幅: 3.99% 跌停价: 21.42元
市净率:4.23 总市值: 60.16亿 成交量: 49451手 昨收: 23.80元 最高: 24.40元
换手率: 1.98% 涨停价: 26.18元 市盈率: 30.73 流通市值: 59.82亿  
 

快克智能:快克智能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4-04-29 16:21:29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O 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2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31
第五章 董事会......38
第一节 董事......38
第二节 董事会......4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3
第七章 监事会......56
第一节 监事......56
第二节 监事会 ......5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6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60
第二节 内部审计......6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67
第一节 通知......67
第二节 公告......6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6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7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73
第十二章 附则......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78888172XK。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UICK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
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 11 号
邮政编码:21316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9,153,318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和销售电子专用设备,使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取投资者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锡焊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及配件、测试仪器及配件、工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精密锡焊、点胶涂覆、螺丝锁付、自动贴合、视觉检测及其他装联设备、集成电路 BGA 芯片贴装、返修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工业机器人、自动化装备、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的开发、销售、服务;提供自产产品以及上述同类产品租赁、安装、改造、维修服务,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与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常州市富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848.9341 41.29%
Golden Pro. Enterprise Co. Limited 2,330.9511 33.78%
戚国强 896.6688 13.00%
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76.0000 4.00%
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7.0000 3.00%
常州市常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8.0000 2.00%
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8745 1.36%
窦小明 52.2744 0.76%
刘志宏 39.2058 0.57%
姜加伟 17.0913 0.25%
合 计 6,9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9,153,318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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