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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600738)  现价: 3.67  涨幅: 1.38%  涨跌: 0.05元
成交:5002万元 今开: 3.59元 最低: 3.58元 振幅: 6.63% 跌停价: 3.26元
市净率:1.46 总市值: 27.94亿 成交量: 135245手 昨收: 3.62元 最高: 3.82元
换手率: 1.78% 涨停价: 3.98元 市盈率: 22.92 流通市值: 27.92亿  
 

丽尚国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尚国潮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19 19:26: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尚国潮”)委托,就丽尚国潮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丽尚国潮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五)本所仅就丽尚国潮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丽尚国潮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丽尚国潮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分红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为:
公司拟以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应分配总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9,410,892.9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本次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发布了《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该公告显示:截至 2024年 2 月 19 日,公司已完成股份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18,784,447 股。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将全部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达到回购金额下限,本次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已实际通过本次回购计划回购公司股份 7,278,466 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为26,062,913 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即,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基于以上股份回购情况,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分红申请文件,本次差异化申请日前一个交易日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4.11 元,总股本为 761,335,236 股,
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6,062,913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735,272,323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735,272,323×0.04)÷761,335,236≈0.0386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即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86)+0]÷(1+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11-0.04)÷(1+0)=4.07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35,272,323×0.04)÷761,335,236≈0.0386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11-0.0386)÷(1+0)=4.0714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4.07—4.0714|÷4.07≈0.0344%。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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