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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21:03:20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其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独立董事三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分别由《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有关条款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风险投资的决定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十。超出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
上述(一)至(三)所列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四)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具有对上述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相关事项的决定权(风险投资或非主营业务权益性投资事项除外),并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公司提供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3、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七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筹备、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会议议程;
(一)按本规则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公告;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经公司全体董事同意的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六条 接到会议通知的人员应在会议召开的前二天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总裁有权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九条 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应经董事会秘书汇总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出临时提案,但不得提议取消已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位董事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其指定一名董事作主发言,说明提案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事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关系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是指:
1、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存在个人利益关系的董事;
2、在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关联法人任职的董事;
3、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关联法人的董事;
4、与公司潜在关联人有个人利益、人事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董事;
5、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董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除本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外,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收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如下:
(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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