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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600180)  现价: 3.81  涨幅: 0.00%  涨跌: 0.00元
成交:1661万元 今开: 3.81元 最低: 3.79元 振幅: 1.84% 跌停价: 3.43元
市净率:0.52 总市值: 41.40亿 成交量: 43336手 昨收: 3.81元 最高: 3.86元
换手率: 0.40% 涨停价: 4.19元 市盈率: 21.31 流通市值: 41.40亿  
 

瑞茂通:瑞茂通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8 16:52:30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24-033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或“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郑州嘉瑞”)和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
和”),非上市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郑州嘉瑞提供
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3,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实际
为郑州嘉瑞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50,700 万元;本次公司为江苏晋
和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
实际为江苏晋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2,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金额)。
是否涉及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已审议的预测担 本次担保金 已提供担保余
担保人 被担保人名称
保额度(万元) 额(万元) 额(万元)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
387,200 13,000 350,700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
76,400 3,000 72,000
公司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以下
简称“广发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
司与广发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24)
郑银综授额字第 000068 号-担保 01,公司在 13,000 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
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晋和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
行(以下简称“苏州农商行泰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
公司与苏州农商行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协议编号为:苏农
商银高保字(B20202404880)第 00417 号,公司在 3,000 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
为江苏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
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5901287
成立时间:2014 年 5 月 22 日
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汇金国际 2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张广辉

注册资本:18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棉、麻销售;棉花收购;鲜肉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食品进出口;食用农产品批发;粮食收购;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年 ( 2023 年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9,438,801,376.22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7,165,742,207.74 元 ; 净 资 产 为
2,273,059,168.48 元 ; 营 业 收 入 为 13,304,376,098.40 元 ; 净 利 润 为
52,733,611.02 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4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
8,987,537,286.80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6,670,570,527.78 元 ; 净 资 产 为
2,316,966,759.02 元 ; 营 业 收 入 为 1,941,961,780.86 元 ; 净 利 润 为
43,907,590.54 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郑州嘉瑞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郑州嘉瑞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69638209N

成立时间:2007 年 12 月 5 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明珠大道 88 号财政局 304
法定代表人:郭洋洋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销售煤炭、焦炭;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信息咨询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年 ( 2023 年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4,447,101,380.50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1,885,645,930.12 元 ; 净 资 产 为
2,561,455,450.38 元 ; 营 业 收 入 为 6,628,279,220.61 元 ; 净 利 润 为
18,891,142.49 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4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
4,220,929,170.30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1,688,995,148.47 元 ; 净 资 产 为
2,531,934,021.83元;营业收入为 951,271,941.00 元;净利润为-29,521,428.55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江苏晋和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江苏晋和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13,000 万元
担保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担保金额:3,000 万元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清偿的债务以及债权人宣布加速到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主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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