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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峰环境(601827)  现价: 8.17  涨幅: -1.80%  涨跌: -0.15元
成交:7039万元 今开: 8.31元 最低: 8.13元 振幅: 2.64% 跌停价: 7.49元
市净率:1.28 总市值: 137.11亿 成交量: 85705手 昨收: 8.32元 最高: 8.35元
换手率: 0.51% 涨停价: 9.15元 市盈率: 11.43 流通市值: 137.11亿  
 

三峰环境: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30 19:40:14

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4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股份 1,981,9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截
至权益分派基准日的公司总股本1,678,268,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981,900股后可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本 1,676,286,1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3,927,233.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转增。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是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676,286,100×0.235÷1,678,268,000≈0.23472(元/股)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23472)÷(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2347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35 元人民币。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收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35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
联系电话:023-88056827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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