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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15132万元 今开: 14.33元 最低: 14.08元 振幅: 6.83% 跌停价: 11.71元
市净率:5.99 总市值: 29.60亿 成交量: 103255手 昨收: 14.64元 最高: 15.08元
换手率: 5.24% 涨停价: 17.57元 市盈率: -26.82 流通市值: 29.60亿  
 

神思电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0:55:26

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8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4年3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其中,涉及公司公告过的表决权委托已做合并计算处理)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025,3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78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61,998,5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6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6 名,代表股
份 26,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6%。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 7 名,代表 9,186,8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624%。
参加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0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尚红超、王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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