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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新材(600458)  现价: 9.25  涨幅: 0.43%  涨跌: 0.04元
成交:5175万元 今开: 9.16元 最低: 9.04元 振幅: 3.91% 跌停价: 8.29元
市净率:1.30 总市值: 76.27亿 成交量: 55772手 昨收: 9.21元 最高: 9.40元
换手率: 0.69% 涨停价: 10.13元 市盈率: 18.81 流通市值: 74.26亿  
 

时代新材: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时代新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8-23 16:37:1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0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致: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新材”)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时代新材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
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时代新材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时代新材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目 录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1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3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3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调整......4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金额及资金来源......4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4
四、结论意见......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时代新材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2、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
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将该草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6、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7、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2023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10、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11、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时代新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及《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故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时代新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合同存续期间绩效不合格或协商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上述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90,0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调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章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其中 2022 年度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含税),2023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5 元(含税),
两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股(含税)。据此,本次回购价格由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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