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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净率:2.03 总市值: 24.92亿 成交量: 2920653手 昨收: 11.68元 最高: 11.67元
换手率: 2.28% 涨停价: 14.02元 市盈率: 21.24 流通市值: 14.18亿  
 

同益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9 19:05:00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指定
媒体发布了《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14:30 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
镇景盛南二街 17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兴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6,967,81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28%。
除公司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86,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030%;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6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0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86,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30%;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6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0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86,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30%;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6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0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4.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86,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30%;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6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0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5.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21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92%;反对 749,4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64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7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5.9758%;反对 749,41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4.0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4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黄兴良、谢云翔、赵鹏、刘清华、余燕飞、林凤崎、苏敏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5,048,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73%;反对 581,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5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38,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3674%;反对 581,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8.63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7.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荥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2,446,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401%;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115%;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4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38,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3674%;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003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6288%。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8. 《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荥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2,446,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401%;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115%;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4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38,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3674%;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003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6288%。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9.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86,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30%;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6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0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38,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3674%;反对 499,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0038%;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6288%。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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