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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3068万元 今开: 4.24元 最低: 4.23元 振幅: 4.04% 跌停价: 3.79元
市净率:1.78 总市值: 16.05亿 成交量: 71125手 昨收: 4.21元 最高: 4.40元
换手率: 1.95% 涨停价: 4.63元 市盈率: -544.79 流通市值: 15.89亿  
 

信隆健康: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大路

公告时间:2024-04-23 20:39:30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大路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
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关注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现本人将2023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述职第一部分: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及3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审议后均投以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现场/视讯次数 通讯表决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投票情况
陈大路 6 2 0 均为赞成
本年度,本人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备注
陈大路 4 4 ——
2023年,本人认真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在每次会议召开前,本人都详细阅读会议资料,为参加会议做好充分的准备。本人本着勤勉尽责和诚信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 述职第二部分:关于2023年度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2022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审[2023]1173号确认,截止2022年12月31日,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89,175,677.04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如下:
1、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年度按照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0%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金为人民币16,283,121.22元;
提取上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后,2022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累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431,710,125.32元。
2、2022年度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以公司2022年12月31日股本364,498,900股(不含已回购的库存股
4,001,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36,449,890.00元,剩余利润395,260,235.32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4、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22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而做出的安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需求建立、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组织严谨适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完整合理,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了有效执行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大监控制衡和指导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化和决策的科学化,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保障了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4、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22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劳严格依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制度的制定兼具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22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详细阅读相关资料、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参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地审议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关于《关于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
会审批。
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就该关联交易事项通知我们并进行充分沟通。我们认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廖学金、陈雪、廖学湖、廖学森、廖蓓君、廖哲宏应予以回避。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解除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解除上述担保事项的申请,该解除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廖学金、陈雪、廖学湖、廖学森、廖蓓君、廖哲宏应予以回避。
3、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承诺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廖学金、陈雪、廖学湖、廖学森、廖蓓君、廖哲宏应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和《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可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依据审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所需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为天津信隆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天津信隆提供担保,旨在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保证运营资金的灵活周转,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符合公司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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