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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乳业(002946)  现价: 9.28  涨幅: 3.57%  涨跌: 0.32元
成交:3899万元 今开: 9.02元 最低: 8.95元 振幅: 3.91% 跌停价: 8.06元
市净率:3.28 总市值: 79.87亿 成交量: 42830手 昨收: 8.96元 最高: 9.30元
换手率: 0.50% 涨停价: 9.86元 市盈率: 17.38 流通市值: 79.03亿  
 

新乳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05 18:56:56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2023 年 1 月) 修订后条款(2024 年 6 月)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067.2801 万
86,658.2827 万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后果由公司承受。
表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副总经理(即副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
3 (即副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即 (即财务总监,下同)、总经理助理(即总裁助理,
财务总监,下同)、总经理助理(即 下同)、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总裁助理,下同)、董事会秘书。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0,672,801 股,全
4 866,582,82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一)公开发行股份; 其他方式。
5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在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决议。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
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月时间限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建议或者质询;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的股份; 或者质询。
7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会计报告;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的分配;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收购其股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在行使第(五)项权利时,应当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缴纳合理费用。 其他权利。
股东在行使第(五)项权利时,应当缴纳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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