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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002861)  现价: 9.19  涨幅: 2.22%  涨跌: 0.20元
成交:16683万元 今开: 8.92元 最低: 8.84元 振幅: 9.57% 跌停价: 8.09元
市净率:1.78 总市值: 14.30亿 成交量: 180340手 昨收: 8.99元 最高: 9.70元
换手率: 15.10% 涨停价: 9.89元 市盈率: -21.04 流通市值: 10.98亿  
 

瀛通通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6 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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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892 号
致: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参加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瀛通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黄晖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湖北
省咸宁市通城县经济开发区玉立大道 555 号)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0,200,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71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9,187,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17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13,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6,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 80,187,4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1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87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71%;1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3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80,187,4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1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87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71%;1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3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80,187,4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1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87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71%;1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3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 80,195,2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67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865%;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13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 80,187,4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1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87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71%;1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3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80,187,4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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