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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002326)  现价: 7.76  涨幅: 2.11%  涨跌: 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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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16 18:31:36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1,179.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30 元/股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7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30 元/股。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32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1.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91,376.0795万股的1.3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5、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30元。
6、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7、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47.47 亿元 45.41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54.59 亿元 49.9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62.78 亿元 54.94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A/Am×100%
A<An X=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在内网 OA 系统“通知公
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 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
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321
人调整为 305 人,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1,231.00 万股调整为 1,179.00 万股。《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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