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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002326)  现价: 7.76  涨幅: 2.11%  涨跌: 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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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净率:2.21 总市值: 71.81亿 成交量: 75259手 昨收: 7.60元 最高: 7.84元
换手率: 0.94% 涨停价: 8.36元 市盈率: -11.57 流通市值: 62.39亿  
 

永太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7-16 18:32: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2
释 义...... 3
正 文...... 5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6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6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7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价格......8
六、结论意见......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
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锦天城、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上市公司/永太科技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条件的人员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了专门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张伟坤先生就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同意以 2024
年 7 月 16 日为授予日,按照 4.30 元/股的价格向 3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79.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关于调整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了专门会议决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1、激励对象人数与授予数量调整事项
由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 321 名激励对象中,有 16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人数由 321 人调整为
305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31.00 万股调整为 1,179.00 万股。根据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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