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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7-01 16:02:29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029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
3.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4.回购价格: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价不超过人民币1.89元/股。本次回购股份最高价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6.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计划。
7.相关风险提示:
(1)在回购期限内,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认购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法定期限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存在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外部客观情况,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时间、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年6月26日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4年6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
预计回购金额 15,000万元至30,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89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79,365,079股至158,730,158股(按本次回购价格上
限1.89元/股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36%~0.71%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638088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况,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回购方案即实施
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
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30,000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1.89元/股测算,公司本次拟回购的股份
数量约为79,365,079股至158,730,15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36%至0.71%。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
回购用途 (股) 本的比例 总额(万元) 回购实施期限
(%)
用于员工持股计 79,365,079~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划或股权激励 158,730,158 0.36~0.71 15,000~30,000 通过本次回购方案
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的具体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
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9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
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结合
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情况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回购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下限为人民币15,000万元(含),
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
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含),
回购价格上限1.89元/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按回购金额下限计算 按回购金额上限计算
(股) (%)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 0 0 79,365,079 0.36 158,730,158 0.71
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22,217,764,145 100 22,138,399,066 99.64 22,059,033,987 99.29
的流通股
股份合计 22,217,764,145 100 22,217,764,145 100 22,217,764,145 100
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
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将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0,708,281.6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4,638,700.68万元。若本次回购资金按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含)全部
使用完毕,以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28%、0.65%,占比均较小。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
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
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次回购方案公告日,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
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为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市场
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4
年6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第六次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于2024年6月21日完成上述第六次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第六次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2),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6月24日披露的上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截至本次回购方案公告日,公司未收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次回购方案公告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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