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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002014) 现价: 9.55 涨幅: -2.05% 涨跌: -0.20元 | ||||
成交:3480万元 | 今开: 9.74元 | 最低: 9.49元 | 振幅: 2.56% | 跌停价: 8.78元 |
市净率:2.65 | 总市值: 58.49亿 | 成交量: 36311手 | 昨收: 9.75元 | 最高: 9.74元 |
换手率: 0.60% | 涨停价: 10.73元 | 市盈率: 14.04 | 流通市值: 57.69亿 |
永新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3-22 18:58:20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NOVELCO.,LTD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 券代码:002014
证 券简称:永新股份
制 订时间:2024 年 03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
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衍生品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并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
交易行为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和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或者银行授信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金融
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2、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金融衍生品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金融衍生品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
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以交易额度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1、财务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以及协助和指导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2、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和监督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3、证券投资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及其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交易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并根据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并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完成交易合同文本的签署流程。
3、财务中心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财务中心应及时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备,证券投资部负责审核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财务中心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业务报表,并报送董事长及审计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
6、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
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
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中心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开展衍生品交易,或者
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
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HUANGSHANNOVELCO.,LTD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 券代码:002014
证 券简称:永新股份
制 订时间:2024 年 03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
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衍生品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并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
交易行为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和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或者银行授信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金融
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2、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金融衍生品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金融衍生品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
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以交易额度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1、财务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以及协助和指导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2、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和监督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3、证券投资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及其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交易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并根据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并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完成交易合同文本的签署流程。
3、财务中心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财务中心应及时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备,证券投资部负责审核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财务中心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业务报表,并报送董事长及审计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
6、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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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
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
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中心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开展衍生品交易,或者
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
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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