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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W(688158) 现价: 11.18 涨幅: 6.17% 涨跌: 0.65元 | ||||
成交:9604万元 | 今开: 10.74元 | 最低: 10.69元 | 振幅: 5.98% | 跌停价: 8.42元 |
市净率:2.01 | 总市值: 50.66亿 | 成交量: 8738569手 | 昨收: 10.53元 | 最高: 11.32元 |
换手率: 2.17% | 涨停价: 12.64元 | 市盈率: -19.26 | 流通市值: 44.97亿 |
优刻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4-26 21:01:18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 2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 3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 5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6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 10
第八章 附则 ...... 10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暂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除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外,其余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首席执行官兼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首席技术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确定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
(十七) 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批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七)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八)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
超过 1 亿元;
(九)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十)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十一条。公司
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十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披露和决策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 2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 3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 5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6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 10
第八章 附则 ...... 10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暂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除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外,其余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首席执行官兼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首席技术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确定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
(十七) 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批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七)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八)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
超过 1 亿元;
(九)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十)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十一条。公司
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十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披露和决策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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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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