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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600869)  现价: 3.44  涨幅: -2.55%  涨跌: -0.09元
成交:3680万元 今开: 3.52元 最低: 3.43元 振幅: 2.55% 跌停价: 3.18元
市净率:1.62 总市值: 76.35亿 成交量: 106131手 昨收: 3.53元 最高: 3.52元
换手率: 0.48% 涨停价: 3.88元 市盈率: 34.06 流通市值: 76.35亿  
 

远东股份: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5-30 19:57:32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五章 董事会 ...... 17
第六章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2
第七章 监事会 ...... 2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2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2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1
第十二章 附则 ...... 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5)2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630000100009098。
第三条 公司于1995年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15,000,000股,于1995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5年12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以公积金按10:10比例转增股本60,000,00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15,000,000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远东股份。英文名称:Far East
Smarter Energy Co.,Ltd (简称 FAR EAS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12楼1202-8室,邮政编码:
81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19,352,746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资深副总经理/资深副总裁/资深
财务总监、高级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高级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造价值,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智慧能源和智慧城市技术、产品与服务及其互联网、
物联网应用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智慧能源和智慧城市项目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及能效管理与服务;从事工业用材料、电工器材、电工设备、电线电缆、电线电缆设备及附件、输配变电设备、金具、
树脂复合材料、合成纤维、铜箔、工程设备及材料、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电力监控通讯装置与自动化系统软硬件产品、锂离子动力电池(组)、锂离子储能电池
(组)、新型电池、电芯、电池材料、电动车辆、电动自行车、环卫专用设备的制造与销售;驱动控制技术研发及其产品的制造与销售;金属材料、塑料粒子、建筑材料、智能装备的销售;智慧能源和智慧城市工程总承包及进出口贸易;仓储物流(不含运输、不含危险品)及上述业务咨询服务;商务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公共关系策划及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人才咨询服务(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上咨询均除经纪)。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青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宝安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19,352,746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及新增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股东在符合《公司法》和本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下述标准可享有董事会席位:
股东持股期限和比例 股东承诺 董事会席位

连续6个月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未来连续36个月内持股比例不低于5% 1名
连续6个月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 未来连续36个月内持股比例不低于20% 2名
连续6个月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 未来连续36个月内持股比例不低于30% 3名
连续6个月持股比例达到40%以上 未来连续36个月内持股比例不低于40% 4名
连续6个月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 未来连续36个月内持股比例不低于50% 5名
连续6个月持股比例达到60%以上 未来连续36个月内持股比例不低于60% 6名
(四)股东在符合《公司法》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连续6个月持股比例达到2%以上,且承诺在未来连续36个月内持股比例不低于2%的,可享有监事会席位1名。
(五)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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