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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000519) 现价: 14.24 涨幅: 0.35% 涨跌: 0.05元 | ||||
成交:48124万元 | 今开: 14.05元 | 最低: 13.86元 | 振幅: 3.10% | 跌停价: 12.77元 |
市净率:1.90 | 总市值: 198.30亿 | 成交量: 340807手 | 昨收: 14.19元 | 最高: 14.30元 |
换手率: 2.45% | 涨停价: 15.61元 | 市盈率: 23.36 | 流通市值: 198.30亿 |
中兵红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0 19:21:48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
经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
2.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
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
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5月10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2名,代表股份578,437,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77%。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股东名册,本
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计5名,代表股份353,242,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6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7 名,代表股份
225,194,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1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
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
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
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8%;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894%;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8%;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894%;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6,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51,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99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6,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51,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99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67,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1,9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00%;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73%;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69,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4,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96%;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
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
制技术研究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2024 年度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
经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
2.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
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
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5月10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2名,代表股份578,437,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77%。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股东名册,本
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计5名,代表股份353,242,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6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7 名,代表股份
225,194,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1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
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
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
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8%;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894%;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8%;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894%;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6,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51,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99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6,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51,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99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67,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1,9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00%;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73%;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69,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4,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96%;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
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
制技术研究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2024 年度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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