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中集集团股票 > 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6月26日修订) (sz000039) 返回上一页
中集集团(000039)  现价: 7.78  涨幅: 2.91%  涨跌: 0.22元
成交:16937万元 今开: 7.55元 最低: 7.53元 振幅: 3.84% 跌停价: 6.80元
市净率:0.92 总市值: 419.54亿 成交量: 219527手 昨收: 7.56元 最高: 7.82元
换手率: 0.95% 涨停价: 8.32元 市盈率: 121.71 流通市值: 179.05亿  
 

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6月26日修订)

公告时间:2024-06-26 20:53:52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经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九章 公司党委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1992〗1736 号文批准进行股份制改组,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丹麦宝隆洋行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69509J的《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及认购股份数和占公司设立时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2,620.8 40.95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620.8 40.95
丹麦宝隆洋行 582.4 9.10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2,000,000 股,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13,000,000 股,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将其 1,430,480,509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全部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及联系方式: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港湾大道 2 号中集研发
中心 8 楼,邮政编码:518067。电话:(86 755)2669 1130,传真:(86 755)2682
6579。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92,520,385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首席合规官兼总法律顾问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合规官统筹协调集团内部合规风控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全球市场为物流、能源行业提供高品质、可信赖
的装备和服务,为股东和员工提供良好回报,为社会创造可持续价值。
第十四条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修理集装
箱及其有关业务,利用该公司现有设备加工制造各类零部件结构件和有关设备,并提供以下加工服务:切割、冲压成型、铆接、表面处理,包括喷沙喷漆、焊接和装配;集装箱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包括内
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的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注册或者备案,公司可以向境
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A 股)。公司向境外
投资人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
资股。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 股。但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内资股和 H股股份不视为不同类别股份。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公司的 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 2,598,396,051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1,167,915,542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1,430,480,509 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作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经前述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作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62,396,051 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持有 1,430,480,509 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3.73%;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 1,231,915,542 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46.25%。
截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392,520,385 股,其中境
内上市内资股 2,302,682,490 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42.70%,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3,089,837,895 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57.30%。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
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履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