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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13583万元 今开: 2.88元 最低: 2.79元 振幅: 5.34% 跌停价: 2.53元
市净率:1.17 总市值: 37.57亿 成交量: 476004手 昨收: 2.81元 最高: 2.94元
换手率: 3.66% 涨停价: 3.09元 市盈率: -31.14 流通市值: 37.57亿  
 

综艺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综艺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28 18:02:2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 6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6月 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10:00 在江苏省南通市通
州区兴东镇综艺数码城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昝圣达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08,807,8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139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91,572,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813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235,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32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7,825,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9%;反对 9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1%;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7,825,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9%;反对 9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1%;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7,825,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9%;反对 9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1%;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825,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9%;
反对 9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7,825,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9%;
反对 9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1%;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6.《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825,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9%;反对 9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1%;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7.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825,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9%;反对 9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1%;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6,170 ,6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16
%;反对 2,6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14%;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185,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 5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4%;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10. 《关于修订〈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2,829,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49%;
反对 5,94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81%;弃权 3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11.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6,659 ,3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77
%;反对 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3%;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12. 《关于修订〈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985,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3%;反对 7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7%;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上述议案中,议案 9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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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林亚青 五-u,,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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