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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郜姝瓦

(发表于: 高鸿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高鸿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26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年 11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25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25日14点30分在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举行。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15:00至2016年11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115,543,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9.5385%。(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00,359,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970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人,代表股份15,184,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2.5677%。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对外担保制度(草案)〉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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