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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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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吉电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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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5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 邮编:100034电话: 86-10-66091188 传真: 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彭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16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第一节 律师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2、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3、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吉电股份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电股份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电股份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第二节 正文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16年10月26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10月28日吉电股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吉电股份董事会于2016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毅勇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8日。截至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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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雀凌
    逢告必找爹!股价不见涨!垃圾公司的垃圾报告!
    2016-11-14 17: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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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目瞪口呆点赞涨停
    2016-11-14 17: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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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玉
    明天目瞪口呆点赞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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