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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15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下午15:00时在公司亦庄厂区 201 办公楼 606 会议室召开的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2月24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3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5条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本次大会于2016年3月14日下午15:00时在公司亦庄厂区 201办公楼 606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另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魏宝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第102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39名,代表股份304698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76名,代表股份25792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4%。经验证,除上述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所列各项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1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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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妃问本人已在上交所网站下载公告全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30,491,626股,议案一同意37,265,887 ,反对 18,500,739 ,合计55,766,626股;议案二同意319,996,934 ,反对 5,342,150 ,弃权 5,152,542 ,合计330,491,626股,议案二和议案一的差额274,725,000股,此股数为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数。显然其所控制的成都所、北京所等关联方并未回避投票。此事是否可以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诉?2016-03-14 2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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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冰本人已在上交所网站下载公告全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30,491,626股,议案一同意37,265,887 ,反对 18,500,739 ,合计55,766,626股;议案二同意319,996,934 ,反对 5,342,150 ,弃权 5,152,542 ,合计330,491,626股,议案二和议案一的差额274,725,000股,此股数为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数。显然其所控制的成都所、北京所等关联方并未回避投票。此事是否可以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诉?2016-03-14 2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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