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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伏安

(发表于: 兰州黄河股吧   更新时间: )
兰州黄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5-07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天问律意字(2016)第003号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符晓渊、郭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公司已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 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2015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1至12项提案的内容。(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年5月6日下午 2: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5日15:00至2016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中通知的时间一致。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作出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185,766,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93,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524%,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30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36,693,1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524%。具体如下: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为 2016年4 月28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78,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6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302名,为 2016年 4月28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714,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955%。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6年 4月21发出《关于召开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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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旺
    哈哈哈 否定掉了!周一有戏了
    2016-05-06 18: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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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岐
    周一等大阳!置入地产这个夕阳产业,存在利益输送,最后让股民埋单!
    2016-05-06 18: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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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令训
    你个傻逼,
    2016-05-06 18: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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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溥扶姜
    你也是
    2016-05-06 2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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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宫畜
    可参考艾迪西,艾迪西以前重组方也不是申通物流,好像是另外一家公司,后来闹掰之后!一个星期之后临时拉来申通物流,一个半星期谈妥方案!立马开盘!十七个涨停! 绝无假话!可看艾迪西公告,是不是我说的那样!
    2016-05-06 22: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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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炷丸
    刚才看到一则佛语,“万法由心生,诸法因缘灭”,鑫远不义,必遭舍弃。
    2016-05-06 2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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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伍坤
    抱歉!是十三个涨停!
    2016-05-06 22: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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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姬弋朱
    鑫远害人终害己
    2016-05-06 22: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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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祝征
    不要意淫,搞不好跌停
    2016-05-06 22: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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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借
    如果无良重组方重组意愿强烈的话,这次重组被中小股东否定,应该迅速做出反应,拿出诚意来重新修订重组方案,保证大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如果还像以前低价增发股票,让内部员工占尽便宜,想把重组利益自己一网打尽,连口汤也不给原有兰州黄河股东喝的话,那么被否依然是个无解的难题。归根到底把中小股东利益不放在眼里,以为中小股东是一盘散沙的投资时代已经结束了,随着社会的进步,没有人是傻子!说到底谭总这种敲骨吸髓的资本运作永远会被中小股民唾弃的!
    2016-05-07 09: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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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闵族轨
    简单说几点对兰州黄河的看法!如果有不正确之处,希望大家指出来,第一兰州黄河将近每股四块净资产,总股本1.87亿,还有将近六亿现金,无任何负债,无良重组方才沽价九亿,且不说借壳溢价问题,单单兰州黄河本身价值就严重低估,这就严重损害原有股东利益!如果重新修订方案要求重新对兰州黄河重新估值,第二要求重组方注入优良资产,如果像原有劣质方案十亿净资产高估30亿,并且10块钱低价定向增发给自己和内部员工!严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增发股数过多,严重稀释原有股东利益!增发价格太低还是定向增发给自己和公司内部员工,这是赤裸裸侵占原有股东利益!要求提高增发价格或者公开增发,缩减增发股数,杜绝劣质资产摊原有股东利益!第三明确大股东和二股东利益纠葛,杜绝私相受与,杜绝大股东和二股东私下交易!还有希望大家补充,观点不全面希望大家批评!
    2016-05-07 1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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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崧长
    鑫远玩儿的太绝了!不给小散活路,黄河的小散凝聚力两市堪称第一啊!星期一大家再接再厉保持稳定啊!
    2016-05-07 11: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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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麴汜
    如果置入的是好资产,比如高科技之类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公司还好。一个三四线的烂地产,还要那么贱的送给他们,真当我们是唐僧肉!二东家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了,一直打压股价,目的就是压低价格,但他们做梦也没想到市场的力量!
    2016-05-07 12: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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