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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告日期:2015-12-29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第15345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出具了《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行政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现对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如下,请审阅。反馈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经阳光凯迪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阳光凯迪将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元。2015年7月6日,阳光凯迪委托凯迪生态发布相关公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增持事项是否为阳光凯迪的承诺,如是,补充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1条、第2条、第8条等相关规定。(2)以上述方式而非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原因,上述增持方式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2015年7月6日发布增持计划公告,近期才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原因。(4)不高于人民币16元增持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增持价格下限。(5)上述增持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阳光凯迪关于增持事项决议的合法合规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第4号监管指引》”)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第二条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第八条规定:“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2015年6月中旬起,A股市场出现突发性非理性大幅度连续下跌,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媒体和投资者纷纷呼吁上市公司大股东、相关部门出台救市措施。为了稳定证券市场,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机构也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救市措施。在前述市场、政策情形下,2015年7月3日,阳光凯迪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持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阳光凯迪将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2015年7月6日,凯迪生态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阳光凯迪作出的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议是在特殊时期,考虑到当时特殊的市场环境因素,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响应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机构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精神而作出的,阳光凯迪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的前述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一条规定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的范围。因此,《第4号监管指引》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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