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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8
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五年十二月通商律师事务所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100022电话:8610-65693399 传真:8610-65693838,65693836电子邮件: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www.tongshang.com.cn通商律师事务所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100022电话:8610-65693399 传真:8610-65693836,65693838电子邮件: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www.tongshang.com.cn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致: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申请人”或“收购人”)的专项法律顾问,就阳光凯迪增持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上市公司”或“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豁免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豁免申请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阳光凯迪已向本所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豁免申请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阳光凯迪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阳光凯迪本次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人名称: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42,095.238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义龙成立日期:2002年12月31日注册号:42010040001252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4729803-6税务登记证号码:420101744760598经营范围:对环保及绿色能源项目的开发和管理,管理及咨询服务(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经营)根据阳光凯迪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未发……[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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