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中弘股份股吧 > 中弘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返回上一页

中弘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连岐

(发表于: 中弘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中弘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16年4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广州Guangzhou武汉Wuhan成都Chengdu香港HongKong东京Tokyo伦敦London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意见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申报文件的内容进行审阅并予以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本所的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2015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提交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4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15年12月22日,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76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82,978,723股新股。自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核准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未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所述重大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其发行资格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其承销资格合法有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