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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0:上海建工: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3-0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之法律意见书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电话:(8621)63872000 传真:(8621)63353272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HongKongNewWorldTower,No.300HuaihaiZhongRd,Shanghai,200021,P.R.C.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引 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于2017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17号),现本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发行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充分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海通证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其中若涉及对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及授权(一)2016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公司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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